机械执法是如何“炼”成的?

来源:潮新闻 时间:2023-04-01 11:09:51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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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一段时间,行政机关机械执法问题引起社会关注。四川宜宾一男子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,经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核查会审,认定该起案件办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,责成作出行政处罚的派出所予以纠正。所谓机械执法,大意是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执法,在老百姓心目中,本不该处罚或处罚过重,因而无法被广大民众认同。但从执法机关的视角上看,他们是严格依法行政,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。从认知角度上看,机械执法起源于两个误区:

误区一: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执法。实际上,包括法律在内的任何规则都是极为有限的,客观社会生活无限复杂,任何规定都不可能面面俱到,都有大量的解释空间。比如禁止将任何车辆带进公园的规定,看似简单明白,然而如果是将电动汽车玩具带进公园呢?的确,当我们说到公共汽车、小汽车或摩托车时,丝亳不会怀疑 " 车辆 " 这个语词意义的确定性,而当我们面对一辆电动汽车玩具时,会发现 " 车辆 " 这个词语的意义变得模糊不清。

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事件中,警方依据渔业法规定作出处罚。该规定原文是:" 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" 廖某确实使用电鱼工具电鱼,但地点是在自家承包的鱼塘。如果仅仅依据字面理解的话,自然是应当进行处罚,因为上述规定没有区分自家鱼塘和公共水体。问题是:在自家鱼塘上电鱼,有无破坏渔业资源?

误区二:法律就是具体的规则。规则无疑是法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,可以做什么,禁止做什么,必须做什么,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、可预测的导向。但规则并非全部,在每一部法律中,除了规则以外,还有法律理念、立法目的。法律理念就是任何一部法都要追求的公正正义,立法目的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果。在行政执法的时候,不仅要考虑到具体的法条,还要考虑到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,考虑到是否违反正义理念,进而对具体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,看看是否适用、如何适用。这些因素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指路明灯,时刻不能忘记。

机械执法,无一不是机械地执行法条,而无视法条背后的立法目的、正义理念。貌似严格执法,但实际上背离了法律,远离了正义。在自家鱼塘电鱼被处罚,把在自家鱼塘捕捞视作破坏渔业资源,超出了一般社会大众可接受的限度,违反正义理念。同时,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水体中的渔业资源,而自家鱼塘中的鱼本身就属于廖某的财产,何来破坏一说?

说到底,机械执法是一种思维惰性,是近代以来被广为批判的概念法学的体现。这种概念法学迷信法律概念的准确性,认为法条是圆满的、完善的,只要照着执行就可以了,从不考虑法条的具体背景、制定目的、适用限制。

如何克服机械执法?主要办法就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开动脑筋,敢于担当。应努力从立法目的、法律理念等方面准确理解法条的具体规定,界定法条的适用范围,充分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,不要让执法效果严重背离社会大众的认知,让情理和法理融为一体。要做到这一点,不仅需要法律知识,也需要法律修养,更需要勇气和担当。

当然,毋庸讳言,行政执法的裁量空间存在法律刚性的约束,行政执法只是在法律刚性的约束范围内尽量符合正义理念、立法目的。超出这个范围,就只能通过司法路径救济了。比如,在杭州方林富炒货广告语案件中,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方林富炒货店处罚 20 万元,这是广告法相关规定的下限。后来,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,社会危害性较小,最终判决 " 变更 " 行政处罚决定,处以罚款 10 万元。说到底,与行政执法相比较,司法自由裁量权相对更大一些,可以采取 " 目的性限缩 " 手段,排除广告法相关规定的适用,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本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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